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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布置消防措施介绍

 

一、术语

    1、布展  exhibition installation  

    在展示区域内,以展览、展示为目的而临时搭建、布置各类结构、装修装饰和展品、展项的活动。

    2、展厅 exhibition hall 

    用于陈列展品、展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室内空间。

    3、展场 exhibition ground 

    用于陈列展品、展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室外场地。

    4、展示区域 exhibition area 

    展厅内按照不同地区、组织、企业和主题等划分的,用于陈列展品、展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区域。

    5、全封闭式展示区域 enclosed exhibition area

    展厅内四面围合度大于75%的隔断,且有固定顶棚与其他建筑空间分隔的展示区域。

    6、半封闭式展示区域 semi-enclosed exhibition area

    展厅内四面围合度大于75%的隔断,但无顶棚与其他建筑空间分隔的展示区域。

    7、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8、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的出口,包括疏散门(洞)、坡道、楼梯。

    9、疏散主通道 main evacuation aisle

    展厅内连接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主要疏散通道。 

    10、疏散次通道 subordinate evacuation aisle

    展厅内连接展示区域与疏散主通道的通道。

    11、疏散导流标志 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2、储藏间 storage

    展厅内储存展品、用品及相关设施的空间。

    13、防火隔离带 fire isolation belt

    在高大空间内,通过辐射模型的计算并经审核批准的具有一定宽度且可确保火灾时一侧的火焰不会辐射蔓延至另外一侧的隔离区域。

    14、布展构件 components for exhibition installation

    布展中为搭建展台、辅助用房以及为支撑布景、展项而设计的构件。

    二、平面及空间布置

    1、展厅内布展应满足原建筑设计的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的要求。布展应满足防火隔离带的相关技术要求,且不应将每10000m2的12m宽防火隔离带(1-8号厅各厅交接处柱、墙两侧各6m)作为布展区域,建筑侧面幕墙3m内不应放置可燃物。

    2、展厅内布展不应擅自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布展构件与建筑设备、设施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4、展厅内应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疏散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疏散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

    5、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1.4m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展品、展项。

    6、展厅内布展严禁阻挡、圈占、损坏和挪用消火栓。严禁在防火卷帘正下方布置任何展品、展项。

    7、展厅内不应设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仓库或储藏间。展厅内设置的丙类物品储藏间,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 m2,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1.00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8、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1.00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

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明火。

    9、展场布展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影响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和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10、展场布展搭建的临时展棚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1、展厅内安全疏散路线应清晰、便捷、通畅,且宜与参观流线相结合。

    12、展厅参观入口设置闸机时,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闸机宜采用门扉式,且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当采用其他类型的闸机时,应在闸机旁设置同等有效宽度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13、展厅内的疏散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三、布展构件及材料要求

    1、展示区域的顶棚宜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2、展场中搭建临时展棚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均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3、布展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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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布展中用于承载大型展品展物和布景、投影等设备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布展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判定、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布展材料燃烧性能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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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除展示品外,布展的固定家具、展台使用的材料不应低于 B1 级,悬挂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2级。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材料。展厅内设置的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的布展材料不应低于B1级。

    四、电气要求

    1、展馆内电气设备的总用电负荷量应进行严格核算,实际运行负荷不得超过变压器及馈电线路的负载能力。

    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3、可燃物品储藏间应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储藏间外。

    4、布展临时电气装置的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230/400V。

    5、布展使用的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除消防用电设备外,展厅或展位配电总开关应设置失压脱扣。

    7、展厅参观入口设置的门式闸机,应具有火灾发生时自动开放的功能。

    8、展厅内的公共显示屏幕宜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自动切换到火灾影像报警。

    9、展厅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其设计和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10、展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地面上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展厅内半封闭展示区域和全封闭展示区域等特殊展示区域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疏散导流标志,其疏散出口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展厅内消防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5.0lx。

    11、疏散走(通)道上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宜设在疏散走(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当设置在墙面上时,直行走道其间距不应大于 20m,袋型走道其间距不应大于10m;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12、疏散走(通)道上设置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时,应沿疏散走(通)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设置在墙面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

    (2)矩形疏散导流标志的短边不宜小于 80mm,长边不宜小于 300mm;圆形疏散导流标志的直径不宜小于120mm;

    (3)疏散导流标志安装间距不宜大于2.5m;

    (4)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13、蓄光型疏散标志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 25Lx 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 40Lx 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且位于展厅两个消防安全疏散安全标志之间时,可作为辅助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4、展厅内大空间悬挂设置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的显示尺寸不应小于 800mm×250mm,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 4.0m;安全出口标志的显示尺寸不应小于600mm×200mm。

    15、展厅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任何构筑物、展品、展项遮挡,并在展厅疏散通道内任何一点都能清晰识别。

    1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7、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非消防设备线路的电线电缆在穿管暗敷时可采用普通电线电缆;

    (2)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3)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维持通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18、电气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19、展台中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临时接用的拖曳软电缆长度不应超过3.0m。

    20、一个插头不应连接一个以上的配电回路,不得在插座上连接多联插头来连接多个配电回路。

    21、使用插座板临时接用电源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板;

    (2) 一个固定插座只能连接一个插座板,插座板与插座板不得连接;

    (3)插座板的连接线应具有护套和PE线,其长度不得超过3.0m。

    22、建筑内部的配电箱、电器、电源插座、线盒、开关、线路及其它电气装置件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及配电箱等,应设在参观人员不易触及和便于工作人员操作的地方。

    23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24、投影机、显示器和筒灯等照明设施设置在低于 B1 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展厅内设置的投影机和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与幕布、窗帘、软包、泡沫塑料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电路开关、插座与悬挂织物等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25、照明灯具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时,应采用标有 F标志的灯具。

    26、各展位和展台的筒灯、射灯、石英灯等灯具与展品、装饰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3m,并应加装接线盒,电线不得外露。

    27、展厅内的电动模型、彩灯、霓虹灯以及声、光控制装置的电源变压器,应设在通风良好处,并有不燃壳、罩保护,且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展厅内灯具配用的镇流器应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且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布展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28、展厅内的广告牌、灯箱、灯柱、LED显示屏等发热电器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并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处,且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布展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五、消防设施

    1、半封闭式展示区域的布展对原建筑消防设施保护作用产生影响的,应增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2、全封闭式展示区域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建筑面积小于 50 m2时,可设置其他自动灭火装置;建筑面积大于300 m2时,应结合展览建筑原有的排烟系统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机械排烟系统。

    3、展厅内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可增设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或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但不应对其它部位原有的自动灭火系统产生影响。

    4、展厅布展后的排烟设计利用原有排烟系统时,应对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的可开启窗面积进行校核,如不满足应作调整。

    5、展厅内局部补偿喷头的短立管可用金属软管,其长度不宜大于 1.0m,但喷头应有固定措施。

    6、展厅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阀。

    7、展厅公共区域、疏散通道以及每个展示区域内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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